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
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1、一周量化总评扣分每达到一个5分记通报批评一次。
2、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者。
3、在教室里或楼道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说脏话、乱抛杂物、破坏公共卫生等,经教育不改者。
4、不按学校规定,在校内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者。
5、擅自进入教师办公室,私自使用办公设备或乱翻教师物品者。
6、携带饭食或零食进教学楼,经教育不改者。
7、撒谎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受到警告处分:
1、一月之内第二次受到口头警告者。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课时者。
3、违反规定带校外人员来校者。
4、考试作弊者。
5、谩骂别人者。
6、将火源带入学校,或在校园内私自放鞭炮、烟花等危险物品者。
7、擅自进入学校禁止场所者(如楼顶或其他场所等)。
8、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或欺骗教师者。
9、包庇坏人坏事者。
10、穿奇装异服、染发、怪发、戴首饰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11、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在墙面上留鞋印、破坏校园环境,经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12、宿舍晚归,值班老师考勤时不能按时到自己所在宿舍者。在宿舍内发生矛盾,影响他人休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受两次受到警告处分者。
2、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直接影响老师授课,在班级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课时者。
4、传播不良书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经教育不改者。
5、未经请假在上课期间随意出入校门者并20分钟内未返回课堂者。
6、不听老师或管理人员劝阻,随意串寝,住在其他寝室,或其他违纪情况,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2、一学期累计旷课15课时者。
3、校内外打架,但未引起不良后果者。
4、吸烟(包括:校内、校外、教学楼、宿舍)、喝酒、赌博、上网吧、游戏室、歌舞厅者。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
5、不能正确处理男女生关系或不正常往来者。
6、顶撞老师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者。
7、任意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以及其它宣传物品者。
8、凡蓄意破坏门窗、锁具、桌椅、墙壁、花坛、树木、仪器、体育用品及供水、通讯、照明设施者(并加倍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更严重处罚。
9、乱用电器、乱扯电线,宿舍卫生极差、擅自使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者,应按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处理。
10、在晚休期间,值班老师点名后,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离开宿舍者。
1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楼或宿舍者。
12、夜不归宿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
1、一学年内第二次受到记过处分者。
2、一学期内量化管理分值小于或等于50分者。
3、对老师、同学的批评教育进行报复、谩骂者。
4、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
5、结帮拉伙、恃强凌弱、打架斗殴或唆使别人来校、出去打架,有损学校声誉者。
6、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屡教不改者。
7、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经教育不改者按照第八条进行处理。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若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处理。
9、携带管制刀具或持有、制造危险物品并进入学校者。转让、销售或使用威胁他人者。若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第八条进行处理。
10、盗窃、勒索价值在50元以内,且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11、学生行为有异常表现,且不能自控者(严重影响课堂秩序,或有攻击他人的行为)。若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第八条进行处理。
第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
1、三年内受两次留校察看处分者。
2、一学期内量化管理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者。
3、聚众斗殴或打伤他人,情节严重者。
4、扬言或实施打击报复,使用下流语言或动作调戏异性同学,经教育不改者。
5、盗窃、勒索价值在50元以上者。如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除开除学籍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犯有严重错误,不接受学校教育者。
7、被公安机关扣留、劳改、劳教者。
8、严重违犯学校纪律,道德品质败坏、影响极坏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 可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事实、违纪后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 可以从重处分者: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2、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3、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或同样错误的)。
4、共同违纪为首者。
5、嫁祸于他人者、制造假象掩盖事实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学校调查者。
6、勾结校外人员,败坏学校声誉者。
7、威胁、侮辱管理工作人员的。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者。
第十条 说明:
1、此条例未涉及到的其它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条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2、凡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均按本条例处罚。
3、本着教育学生的原则,如学生犯有严重错误,但学校教育没有效果,可适时采取保留学籍,家长领回家自行教育的方式。
4、学生违纪特别严重,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学校处理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6、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7、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在高中阶段,犯错误以前,学校授予的一切荣誉称号。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8、凡煽动、怂恿他人破坏者,不管本人参加与否,按直接破坏者所受处分加升一档处理。
9、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根据学生犯错误事实、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经班主任核实后报学校,由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并通知家长,公布于众,记入学生档案。
10、受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考察,确有悔改表现,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经本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经学校办公会议同意方可撤销处分。
11、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