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以下简称附中)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济南市中职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附中将按照省级、市级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附中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生入学之日起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五)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五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后三个月为试读期,在此期间内如有多次违纪或有一次严重违纪的将不予以注册学籍。
第六条、学生注册学籍后,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包括入学测试成绩与招生考试或中考成绩差距过大的、新生在试读期内多次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患有精神类疾病发病或未痊愈的、在校期间有多次严重违纪的)将注销其学籍,并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附中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专业为美术绘画,基本学制以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留级、休学、注销、勒令退学、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济南市教育局备案。有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一)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三)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政教办公室审核,学校同意后,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在当前学年内未修满学校规定学分者。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凭退伍通知书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规定时间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班级负责人(班主任)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政教办公室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班级负责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政教办公室复审。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政教办公室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6门以上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校核实,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隐瞒既往病史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三条、按规定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政教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校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学校正式批复退学的学生由政教办公室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政教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五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济南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根据济南市教育局规定,所有在本校注册学籍学生正常在校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外出借读,如不听劝阻擅自离校者,将累计旷课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毕 业
第十七条、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负责解释。